河南大学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全校教职工和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年)》及《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WS/T642—2019)等法规和文件,在属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校长领导下的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协调、检查指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协调沟通,落实领导组决定,推动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制度建设,将该项工作列入单位重点内容。严格日常防控,强化责任落实,做到对疫情的早发现、早处置。
二、落实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学校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健康体检
校医院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档案。
(二)健康教育
校医院、各学院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三)学校环境卫生
总务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各单位辅导员应组织学生按寝室落实学生晨检工作,加强对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学生的关注,并督促其到校医院就诊。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校医院要及时向校医院预防保健科报告疫情,并将患病教职工和学生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治疗结果。
2.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辅导员应当及时登记并了解因病缺课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及时报告校医院预防保健科,并配合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由校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人将疫情立即向校医院主要负责人、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通过校长办公室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校医院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应急处治。
三、加强散发疫情的防控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要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患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报告及管理
校医院各科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院及班级名称,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将疑似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或进一步治疗。预防保健科传染病管理工作人员要在一周内追踪了解患者就诊到位情况并建立相关规范的管理档案。
(二)筛查与患者密切接触者
1.校医院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单位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2.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教职工生,校医院医师及辅导员应当指导、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都要接受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在治疗期间应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校医院给予的规范管理。
2.疑似病例确诊后,校医院要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
(四)休(息)复学管理
1.休学(息)管理。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应由校医院预防保健科书面报校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存档备案,学生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或国际汉学院休学治疗,教职工报本单位并申请安排休息治疗。
2.复学管理。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患者分别达到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并休学期满后,凭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完成治疗治愈可以复学的证明,到校医院预防保健科核查,预防保健科以书面形式报请校医院主要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或国际汉学院办理复学,并存档备案。
四、高度重视突发结核病疫情处置工作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疫情核实与上报。当学校发生肺结核病疫情时,立即向属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的支持下,校医院配合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学校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汉学院及相关部门在校医院的配合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教职工生及家长、家属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四)校园环境卫生保障。学校总务处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换气、卫生清扫等,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配合校医院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五)事件评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了解学校和医院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五、监督与管理
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组成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防控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确保结核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河南大学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组名单
2.河南大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报告制度
3.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复课查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