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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7-13 11:4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校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豫高发〔20092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校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面深入推进校务公开,是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依法治校,尊重和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畅通民主渠道,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民主化,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办学治校,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内在动力;是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局面的重要举措,对于树立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高效、公正形象,加强和改进学校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校务公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校务公开工作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有利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行,必须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健康有序开展。

(二)坚持依法公开原则。校务公开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三)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校务公开既要维护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维护学校各级领导依法行使权力。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列入校务公开范围的事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校务公开要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推进,循序渐进,规范运作,注重实效。

(五)坚持及时有效原则。要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保证校务公开的及时有效。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工会、教代会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常务副书记、常务副校长,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校工会、校团委、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总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医院、图书馆、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会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指导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二)负责研究决定校务公开的政策、内容、制度、措施、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负责检查和考核校务公开工作,并作出奖惩决定;

(四)负责批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有关校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案。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校务公开具体工作制度、措施和计划;

(二)编制更新校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确定校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三)负责校务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对有关单位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

(五)收集和处理师生员工对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检查监督小组,由纪委、工会、监察处、审计处有关人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学生会、研究生会代表等组成,负责检查、督促校务公开的实施。检查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校务公开检查监督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校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程序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保证校务公开有序开展;

(二)接受群众举报,接待并向师生员工解释有关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对搞好校务公开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工作。

第七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参照学校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方式,结合实际,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组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应的办法,落实业务范围内校务公开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建立校务公开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地落实校务公开的各项规定,真正负起实施校务公开的责任,把校务公开作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事项

第九条 凡是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密切相关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或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校务公开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基本职责;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办事步骤、时限要求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投诉(举报)途径等。

依据有关规定,学校在不同范围内公开相关事项:

(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办学基本情况。包括办学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和办学成果等。

2.学校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钱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3.招生就业情况。包括招生计划、政策、程序、纪律,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保送生的推荐条件、程序、名单,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毕业生招聘信息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二)在校内公开的事项

1.学校的办学理念、奋斗目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决策、规章制度、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园规划及其实施情况等。

2.教学,科研,财务预算、决算,资产管理,产业发展,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基本状况、重要事项以及应该让师生员工知晓的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3.各类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大宗物资、教材、文献信息资源和仪器设备采购的立项、预算、招投标、验收以及决算、审计等情况。

4.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和考核、评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

5.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师聘任、干部任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评先奖惩、晋职晋级、工作调动、继续教育、人才引进、公派出国等政策、程序及结果。

6.教职工工资调整、福利分配和津贴发放方案,住房分配、调整方案,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基金缴纳使用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特困生学习费用的减免和资助、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保送等办法,毕业生就业信息以及评优评先、奖惩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第十条 校务公开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方便师生员工的原则,注重公开形式的多样化,提高校务公开的针对性。

(一)通过召开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会议,干部会、教职工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信息发布会等会议,通报学校主要工作和改革发展情况,并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校报、校刊、闭路电视、校园广播、专题网页、单位网站等新闻媒介和校内公开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和校内师生员工发布应予公开的事项。

(三)通过党政文件、会议纪要、情况简报等公文形式公开学校研究的重要事项及问题。

(四)通过校务信箱、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提供校务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对群众要求公开的项目或对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要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申请、公开和反馈。积极探索重大决策听证、经费安排使用听证、教职员工申请列席招投标旁听等方式,建立师生员工参与校务公开的互动平台,不断丰富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的程序

(一)事项确定。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实际、师生员工意愿和社会公众要求等,坚持全方位公开、全过程公开的原则,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编制校务公开的事项、范围、形式、地点、程序、时限、责任人等。

(二)组织实施。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实施。对已经列入校务公开目录的事项,由各职能部门和学院按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列入校务公开目录、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由相关单位提出公开方案,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特定事项须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公开。向党内公开的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在本校各级党组织内部公开。涉及学生个人的特定事项依申请公开。

(三)监督检查。校务公开检查监督小组收集对校务公开事项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向师生员工反馈结果。教代会、团代会等对校务公开事项有质询权,对他们提出的疑问和要求,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答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规范管理。校务公开的内容、群众反馈的意见、整改的情况和结果等有关资料,由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规范存档,便于查阅。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的时限

上级有关校务公开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的文件,以及本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文件要长期公开。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如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招生事务、重大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要定期公开。对于一些临时性工作,如职称评定、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教职工奖惩,尤其是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内容,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开。

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规定的时限外,公开起始时间一般应在校务事项发生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章 校务公开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检查、总结校务公开工作,校务公开纳入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对不按校务公开制度推进工作,造成政治、经济等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师生员工可通过监督电话或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检查监督组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