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校发〔2019〕1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一)考勤对象:全校在职教职工
(二)考勤内容: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
(三)考勤要求
1.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脱岗、窜岗,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岗位及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者,均视为旷工。
2.考勤以学校内设二级机构为单位,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主管领导应及时掌握考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3.各单位的考勤情况应每月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次月5日前将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和考勤情况汇总表报送人事处。如有特殊情况人员,须一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4.各单位的考勤应如实反映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人事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报送考勤情况与实际不符者,将提请学校追究负责考勤工作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5.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发放、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请假
(一)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1.请假程序
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应及时根据本人情况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如需继续请假的应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
2.销假程序
请假期满到校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超过5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上的,销假申请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人事处备案。
3.审批权限
(1)学校中层正职领导人员请假应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并由所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2)学校中层副职领导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上报分管(联系)校领导,请假3天以上,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并由所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上级或学校对中层领导人员请假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4)其他人员请假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须报人事处审批。
(二)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
1.事假
教职工在法定假期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事务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的,工资照常发放。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5)实行坐班制的教师或教辅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参加集体活动外的其他时间,为备课和科研时间,在此期间,如需离开本市,应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但不列入缺勤。
(6)经学校同意公派出国(境)人员,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因故需要申请延期回国者,按照学校工作人员出国(境)相关规定执行。
2.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本单位办理病假手续。按下列规定执行:
(1)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常发放。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岗位津贴不再发给。
(3)工作人员病假累计l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4)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5)因公负伤教职工医疗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照发。
(6)对因打架斗殴等非因公致伤(不含自身无过错遭受不法行为侵害致伤)者,不按病假对待。
(7)病假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愈恢复工作时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和所在单位意见,并经人事处批准方可恢复工作。恢复工作3个月内,旧病复发再次停止工作的,与恢复工作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3.探亲假
凡在我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寒假较短,可由单位适当调整,补足探亲假天数。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结婚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路途遥远的,可适当给予往返路途天数。
(3)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教职工其直线往返路费经人事处批准,由财务处审核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直线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4.婚假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婚假须结婚当年一次休完。
5.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休假时间可视情况顺延。产假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产假不影响评奖、评先、晋升、调资。
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可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路途),可合并使用。
6.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系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或依靠其赡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7天处理丧事。外地可分别给予往返路程天数,往返路费自理,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其他规定
1.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2.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3.工资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包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包含工改前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岗位津贴等。
4.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迟到、早退、旷工、自动离职及处理
(一)迟到、早退处理
教职工在1个月内发生迟到、早退现象3次以下者,进行批评教育,3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3。
(二)旷工认定
1.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各类假期期满后未到岗工作,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
3.虽然申请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但未得到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按期到岗上班。
4.教师旷课1节,按旷工1天计算。
5.1个月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累计时间达6小时,按旷工1天计算。
6.外出进修(访学)、委培(定向)外出攻读学位人员,未经批准延期未归。
7.教职工出国(境)超过学校批准期限。
8.其他无故不到岗情况。
(三)旷工处理
教职工无故旷工者,除按下列规定扣发工资外,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旷工1天者,扣发次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同时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或累计旷工2天以上、6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同时,每旷工1天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连续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次月全部工资。同时,每旷工1天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直至扣完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
(四)自动离职处理
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3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6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四、其他
对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方面的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新出台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五、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