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
职责的实施细则
校发〔2018〕468号
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培养方式,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二章 导师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信教、不传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有仁爱之心、公德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人格心理健全,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给予研究生及时指导。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坚持崇尚学术、追求真理,持续追踪学术前沿,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教育政策,胜任招生培养工作,秉持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应当努力践行立德树人总体要求,力求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的高度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
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坚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按时参加国家、学校各种立德树人相关培训,提升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身立教,引导研究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每学期与研究生思想谈话至少2次,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
(二)对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培养
根据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因材施教,指导研究生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研究生科研技能培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实践;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了解学科前沿,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为研究生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奠定基础。
(三)对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指导
结合学科特性,培养研究生善于发现、勇于探索的精神,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并支持研究生参与创新实践活动、国内外学术活动和专业实践。
(四)对研究生社会责任感的指导
充分利用学校深厚的办学底蕴,依托研究生品牌活动,引导学生关注社会问题、参与公共事务,鼓励研究生将个人进步与国家民族发展相结合,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探索和建立适合本学科研究生发挥其专业技能的志愿服务渠道,指导研究生将知识应用到社会服务中,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五)对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指导
带领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培养研究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务实的精神,维护学术活动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认真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严禁不合格论文进入评审环节;教育研究生尊重知识产权,实事求是地成果署名;指导研究生认真做好科研记录。
(六)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
积极为研究生学习和成长创造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加强研究生科研方法指导,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积极创设实验室、教研室集体指导的学术交流平台,支持研究生参加留学、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短期访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等学术活动,增加研究生社会实践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机会;积极参加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关注研究生就业,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帮助研究生提高就业能力。
(七)注重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做研究生的良师益友,真心关爱学生,了解研究生切实需求,提升研究生面对挫折、战胜困难的心理素质;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渠道,引导研究生养成良好的科研、学习及生活习惯;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工作;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就业压力,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培养研究生阳光心态和健康人格;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导师应当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师德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坚决做到“八不准”:
(一)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不得传播宗教,不得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二)不准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不得签署虚假意见或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评审意见;
(三)不准在招生、考试、推荐优秀研究生等工作环节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不准拖延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回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周);
(五)不准在研究生培养和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随意拔高或降低学术标准;
(六)不准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的活动;
(七)不准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八)不准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章 考 核
第八条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师德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教书育人为核心内容,每年3月份对全体导师进行考核。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多角度、多层面综合考察,力求全面客观反映我校立德树人工作的年度情况。
第十条 建立立德树人职责评估制度。以年度考核为根据,将考核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凡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职称评聘、干部选任和人才计划、科研项目、评优评先申报,当年工资不得晋级;连续两年出现不合格者,取消上述各项工作的参与资格,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对于师德考核优秀者,在上述各项工作中重点倾斜;师德考核优秀者可认定为年度考核优秀,并作为重要的考察指标纳入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评优评先工作,形成各类资源和荣誉向师德高尚、人才培养业绩突出的老师汇聚的局面。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培养单位对导师进行年度考核,综合考查导师个人业绩及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
(二)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培养单位、研究生和导师本人分别填写《河南大学研究生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评价表》;
(三)培养单位认定考核结果;
(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依据《评价表》统计分析我校导师教育教学业绩,按一定比例对部分单位、导师和研究生进行实地考核;
(五)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六)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凡在公示期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导师及其他人员,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须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回复。
(七)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立德树人工作表彰奖励机制。强化示范引领,广泛宣传先进事迹,以榜样的力量来鼓舞人、教育人,激发导师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立德树人年度考核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获评优秀的研究生导师,培养质量优异、指导学生论文获评省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导师,可免于下一年度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优秀导师在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中优先考虑,并在招生指标分配中适当倾斜。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导师教书育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把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作为核心评价内容,表彰奖励立德树人典型。每年由各培养单位结合立德树人工作年度考核情况,在本单位全体导师中遴选不超过10%的导师作为先进典型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校对立德树人先进典型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实行“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各培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领导责任。本单位一旦出现导师失德失范问题,需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告并做出说明,按照学校要求尽快做好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对研究生导师严重违反立德树人职责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监察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建立沟通反馈机制,确保立德树人公开透明无死角。学校设置并公布专门的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监督与反馈。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等部门,充分利用学校信访举报监督平台,采取个别访谈、座谈、单位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导,对所反映的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第十五条 落实督导检查机制,秉承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失德失范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导师,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直至取消教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力,经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导师所在单位对问题调查核实后,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二)情节较重的,停止导师招生资格1至3年,取消导师当年年度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导师招生资格或导师资格。
第十七条 导师被认定出现本细则第四章“禁止行为”的,教师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直至开除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第十八条 导师和学生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恋爱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在招生、培养、评价等环节须严格遵循回避原则。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会同纪委/监察处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一经发现,立即处理。
第八章 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为立德树人营造良好氛围。相关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应当做到在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积极关心,真心实意为导师服务,帮助导师解决实际困难;深入推进“三全育人”,倡导全校共同关心、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第二十条 建设导师队伍建设的保障体系,为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创造更加和谐的环境。制定和完善导师队伍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办好导师学校,加强校院两级导师培训,定期组织导师交流与研讨,鼓励和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尊重和保障导师的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积极听取导师意见,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学校所有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