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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研究生科研活动及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2-23 10:25

河南大学研究生科研活动及成果管理

暂行办法

校发2018〕46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是科学研究的生力军,加强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意识是培养一流人才的基础与前提,更是建设一流学科大学的中心任务与衡量一流学科大学建设成效的核心指标,为全面推动我校教风学风建设,营造高质量的学术共同体,共同致力于河南大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大学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其学术成果是考察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研究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研究生科研活动的方向和质量,是关乎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为谁培养人才的重要命题,更是整体提高我校学术共同体、打造中原风格、世界一流的学科高地的关键环节。

第二章    

第三条 按学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研究生发表科研成果前,由导师、教研(研究)室、培养单位进行三级保密审查,各培养单位负责指导和把握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形成、鉴定与发表,并报送学校对应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院协同学校党委相关部门负责对全校研究生科研活动及成果的管理。

主要职责如下:

(一)加强研究生科研活动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对涉外文化、学术交流严格审批,规范研究生参与外事活动。

(二)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培养单位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三)切实贯彻和维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避免研究生科研活动中出现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现象。

(四)配合学校党委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科研成果的意识形态审查工作,对具体的研究工作履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科研活动及成果的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明确专门人员指导研究生的科研活动,确保其遵循正确的政治方向,避免出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研究生科研活动由其导师负责指导和把关,导师对研究生的研究内容进行审核,规范和约束研究生的学术行为,引导研究生端正学术态度,发表思想积极、内容健康、研究数据详实的学术成果,保证政治方向的正确性和研究数据的真实性;

(三)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备等的资助与支持;

(四)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研究生科研活动进展情况,定期统计已发表科研成果,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并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研究生科研活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五)登记审查研究生发表涉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科研成果,并及时报研究生院、党委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对科学研究中出现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生院会同学校党委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章  成果奖励

第七条  奖励对象为河南大学在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河南大学名义完成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研究生成果如已列入学校对本校教职工的科研奖励范围,将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分值计算方式参照《河南大学科研评价和奖励办法(人文社科)》(校发〔2018〕36号)和《河南大学科研评价和奖励办法(自然科学)》(校发〔2018〕37号);各类科研成果应为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

第十条 研究生科研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五)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宗教法规及宣扬邪教、迷信;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励随同学校教职工年度成果统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情况,取消奖励。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