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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2-23 10:20

河南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校发2018〕30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具有交叉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我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教研2016〕1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内容包括开设条件、选拔程序、选拔标准、培养方案等,收费管理相关工作由教务处与财务处协作完成。

第三条 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与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开设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学校鼓励专任教师充裕、本科教育基础坚实,已培养4届以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积极申报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五条  招收学生人数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年级当年招生数的15%。

第六条  制定完善的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保证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培养质量。

第七条  拟申请开设双学士教育专业的单位于当学年进行申报工作,获批后次学年方可进行招生工作。

第四章  学生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学生申报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学有余力,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三)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

第九条 学生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要求:

(一)每位学生只能选修一个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

(二)学生申请修读的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一般应是与主修专业所授学位不同的专业,所授学位相同的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于大学一年级第2学期启动双学士学位教育的申报、选拔、审批工作,学生于大学二年级第1学期进入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习。其它学期不办理申报、选拔、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拟申报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填写《河南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申请表》,报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学生所在学院签章后送交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学院,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学院根据学生所申报的专业要求,审核其是否适合所申报的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习。同意修读的学生,学院汇总学生名单,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前,学校将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名单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活动由开设学院负责。学生在选课时,可根据主修专业开课安排,选修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选修人数超过20人者,可以单独编班,未选课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在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过程中,若主修专业某一


课程与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课程名称、教材、教学时数相同,经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院确认,可以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第十五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习:

(一)主修专业一学期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考试违纪、作弊受到校纪处分者。

第十六条  自动放弃或取消双学士学位教育修读资格的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可认定为主修专业通识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习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学籍表(一式两份)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毕业后一份装学生档案,一份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达到双学士学位教育毕业条件的学生,本人在主修专业毕业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学院毕业资格审查,教学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条 学校将定期对开设双学士学位教育的专业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教育质量等违规行为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双学士学位教育资格。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执行。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按学分收取学费。教务处每学期依据学生选课结果,计算出所选课程学分,报送财务处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终止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须在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完成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者,成绩合格,可颁发辅修证书;修完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符合河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辅修证书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与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并在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名称后注明“辅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  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河南大学本科生攻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实施办法》(校发2006〕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