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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2-23 10:18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2018〕29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大学统招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

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具体事宜参照《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报到,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应按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未按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视其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参照《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河南大学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等学生资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施行学分制、弹性学习年限,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三年。学生可以在基本学制基础上提前一年或者推后三年毕业。

因创业、入伍而休学、保留学籍的,经学校批准,最长学习年限可在此基础上顺延。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我校施行学分制教学模式,学生均须参加网络选课,未选课程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所取得成绩无效。具体参照《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特别标记。具体参照《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河南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与专业分流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转学相关事宜具体参照《河南大学普通本科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以下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经学校考核,认定为在转入专业可以更好发展的;

(二)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在被录取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的,具体参照《河南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二十条  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修完规定的课程后可以在学院的指导下分流。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或者学校认定需要休学的,应该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该在休学期满两周内,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复学相关事宜参照《河南大学本科学生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累计缺课50学时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在校学习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开除学籍处理:

(一)国家级考试代替他人或者指使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校内学业考试指使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团伙作弊的;

(四)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器材与他人串通作弊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因违反考场纪律累计受到二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七)其他按照《河南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条例》《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应予以开除学籍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按规定程序提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处理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后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一)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户籍迁回原籍;

(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符合肄业、结业条件的发给相应学业证书;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仅发给学习证明;

(四)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三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河南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河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学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因其中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具体参照《河南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及学历证书制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可申请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到一学年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按学校要求自愿申请留校学习或结业离校。

第三十七条  申请结业离校的学生,学校发放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按学分收取学费,考核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符合结业条件申请留校学习的学生,以在校生管理,学籍转入下一年级,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三十九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同时,完成了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全部课程,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发给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具体参照《河南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修读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的学生,在本专业毕业时未能完成双学士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符合《河南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25日印发的《河南大学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校发〔2015〕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