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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2-23 10:02

河南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校发2017〕27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负责本校学生公寓组织领导的专门机构,它由研究生院、学生处、保卫处、财务处、校团委、后勤集团总公司及师生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完善公寓各种建设,保障公寓环境安全,教育学生自我约束,丰富公寓文化生活。

第三条  后勤集团总公司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是为有河南大学学籍的学生提供住宿和服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设施维修、日常服务、学生公寓正常秩序维护,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章  学生入住与退宿管理

第四条  入住管理:

(一)学生宿舍分配原则。学生宿舍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二)学生入住流程。本科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分配公寓办理入住手续;研究生新生先到录取学院报到,再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分配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外校转入、校内专业调整的全日制学生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证明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确需住宿的有河南大学学籍的函授生或国培计划学生持远程与教育学院证明和财务处开具的住宿费发票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三)休学或出国期满后需返校住宿的学生,需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证明和财务处开具的住宿费发票提前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四)学生入校时所分配宿舍,除学生专业调整、楼内宿舍合并外毕业前不再进行宿舍调换;

(五)提前入住学生公寓:

1.已被河南大学录取且未报到注册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在学生公寓住宿,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入住的学生,需持研究生院证明,由公寓中心确认住宿标准后到学校财务处交纳住宿费,学生凭交费发票方可在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2.属于河南大学本硕连读、硕博连读的学生,根据学业需要,在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阶段结束时要进行宿舍调整,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依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单及时把学生宿舍调整到位。

(六)延期毕业学生的住宿: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安排延期毕业学生住宿,确需住宿的学生需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证明和财务处开具的住宿费发票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七)河南大学住宿费收取标准:

1.2人间(博士):每生每学年2000元;

2.4人间:有暖气每生每学年1100元,无暖气每生每学年1000元;

3.6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

第五条  退宿管理:

(一)在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办理退宿手续:

1.休学与退学者;

2.开除学籍者;

3.出国(境)学习半年以上者;

4.经培养单位同意,不在学生公寓住宿者。

(二)申请外宿的学生应按《学生申请外宿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退宿手续须每年办理一次;

(三)毕业生离校退宿。毕业生须按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搬离宿舍。毕业生离校时须经工作人员对宿舍内公共财产进行清查核对,宿舍物品如有丢失或者损坏须按学校相关规定赔偿。

第三章  学生住宿管理

第六条  为合理优化我校住宿资源,学生宿舍应满额住宿,硕士生、本科生禁止单独一人住宿一间宿舍;学生因退宿、毕业、休学、专业调整等原因导致宿舍出现的空床位,宿舍剩余人员应积极配合本楼管理员进行宿舍调整合并。

第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在午休、晚自习和就寝时间须保持宿舍区安静,不得在宿舍区内打闹、高声喧哗、影响别人休息。

第八条  各年级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晚归和夜不归宿现象的管理。有夜不归宿的学生,寝室长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学生处、研究生院每月对各学院的学生住宿情况检查一次,每学期评比一次,检查和评比结果在学生处、研究生院和学生公寓网上公布。

第九条 学生不得安排家属、客人及其他外来学生或非本楼学生在本宿舍住宿。禁止转让、出租学生宿舍床位。

第十条 学生宿舍楼道内禁止张贴字画或大小字报,不得乱刻乱涂乱画,学生宿舍禁止饲养宠物,阳台禁止乱堆乱放物品。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车、电动车要按指定地点存放,禁止乱停乱放或推进公寓楼内。电动车充电应在学生园区充电棚中进行,禁止私拉电源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二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园区或公寓楼内从事各类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私自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准私自拆卸各种公共设施,禁止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位置和功能,属于自然损坏的家具等室内设施,应及时报修,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爱护公寓内的消防器材,禁止擅自使用或搬移灭火器。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活动。

第十五条 提倡节约用电、节约用水,发现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配送,超额计费制度。用电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超额部分按市场价由该宿舍学生支付。学生宿舍用电定额配送标准:本科生6度/人/月,硕士生8度/人/月,博士生12度/人/月。

第四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保卫处、各培养单位和后勤集团总公司应齐抓共管,切实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学生寝室内部安全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管理;宿舍楼内公共部分的安全由后勤集团总公司管理;宿舍楼外部环境安全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及各培养单位负责,后勤集团总公司协助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公寓楼实行24小时出入门禁刷卡管理,本公寓住宿人员须持学生证或校园卡刷卡出入,其他访客凭有效证件,经楼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22:00后禁止接待来访人员。

第十九条  严禁将本人校园卡转借他人,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在公寓内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或保卫处。

第二十条  不准私自移动、拆装宿舍内外的电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公寓工作人员,擅自拆装电器者,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学生翻窗、翻门或踹门,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学生宿舍的门锁不得随意更换,若有损坏需更换,须报公寓管理员批准并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学生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学生携带物品外出,须经值班人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出门。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禁止赌博、酗酒、打麻将、打架斗殴及其他违纪违法活动,禁止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其他违禁物品进入公寓,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和存放违章电器,一旦发现将立即收缴,并通报相关单位;禁止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以下电器在学生公寓内均属违章电器: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暖器、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各类发热电器;
(二)各类防限电插座及电器;
(三)各类三无电器。

以下行为属于私拉电线:

(一)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三)从房间外公共用电设施引出线路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消防培训、消防演习等活动。

第五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部卫生学生应自己打扫清理,并保持宿舍内部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卫生检查评比。学生要坚持宿舍值日制度,本宿舍全体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值日生须于每日上午八时前将卫生打扫完毕,并负责保持室内摆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几净。对不遵守宿舍值日制度的同学,寝室长可根据情节轻重帮助纠正,或及时向辅导员和有关部门反映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积极维护公寓走廊、大厅、楼梯等公共设施的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脏水,不乱倒垃圾。不准在盥洗室乱倒剩菜。不准向窗外乱抛杂物,不准在宿舍内抽烟。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要注意整体布局,讲究整洁,创建文明健康氛围。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遵守执行本规定,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将根据学生在公寓楼住宿期间的表现,及时通知各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品德鉴定、推优评先及奖学金评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按照《河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集团总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