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本科学生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
校发〔2017〕270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跟据《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现对全日制本科学生办理休学与复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学生申请离校创业,需要中断在校学习者;
4.学生自费留学出国者;
5.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6.其它原因需要中断学习,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应作休学处理。
第二条 休学年限:
1.学生因病或请假休学、申请创业休学、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2.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3.因病、请假、自费出国出境等情况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创业、参军等情况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因病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供书面的休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意见。
2.因创业休学的,需提供由学校就业创业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和审核意见。
3.因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休学的,需提供对方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
4. 休学学生提交材料均需家长书面同意,送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经学校教务处备案,取得教务处开具的“休学证明书”后,方可休学。“休学证明书”注明的日期为休学的起始日。休学学生应从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5.教务处关于学生休学的决定,应当送学生处、财务处、后勤集团总公司等相关单位和所在学院备案。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或参照国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相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1.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休学期间不得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包括在校医院留医者),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权利。
2.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
3.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4.休学期满后,如需继续申请休学,需在休学终止日后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后,学生应于两周内持休学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出具“复学通知书”,送学生处、财务处、后勤集团总公司等相关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方可复学。
3.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取消,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按原专业收取学费。
4.学生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