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规定
校发〔2017〕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大学《关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二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办学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四条 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根据学科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实际情况, 研究生院每5年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各学科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由相关培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报研究院审核后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在运行周期内应严格遵照执行。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培养计划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的特点,在其选定的研究方向上拟定具体培养进程和安排。研究生均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其内容包括:(1)课程学习计划;(2)实践活动计划,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及考核方式;(3)学位论文工作计划;(4)对研究生学习过程和各培养环节的其它要求。
第七条 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研究生于入学后3个月内,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制订培养计划,经导师审核后提交所属培养单位备案。研究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培养计划,修满所有课程学分,通过各培养环节。
第八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改动。特殊情况确需改动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课 程
第九条 课程开设
1.研究生课程类型分为: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补修课等。
2.所有列入培养方案的研究生课程均须制订教学大纲。
3.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应该严格按照各个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
4.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需求变化而新开设的专业课程,须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开课申请,研究生主管领导审批,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通过,并修订相关培养方案后,方可正式开课。
第十条 任课教师
1.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教学效果好。
2.对于政治意识淡薄、发表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论或学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经调查确认后,暂停或取消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相关培养单位应予以调整撤换。
3.首次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在正式开课前,授课单位应组织试讲,评议通过。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
1.研究生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选课。
2.研究生参加MOOCS等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中外交换生及联合培养生若需要校外修课,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备案。赴国(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须通过我校国际交流处选派,否则不予进行转换课程成绩和学分。
3.凡具有英语专业8级、托福(TOEFL)90分、雅思6.5分以上成绩或在英语言国家留学10个月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公共必修课英语课程,但须参加课程考核。
4.请假或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随下一届研究生重修该课程;申请重修的研究生提交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报授课单位审核,由授课单位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5.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须补修现学专业前一阶段主要课程2门以上(含2门)。
第五章 教 学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
任课教师应根据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并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授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备案。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
1.各培养单位依据培养方案,完成专业课程表编排,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2.任课教师可根据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3.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或临时调整课程时,须提交课程调停申请,经授课单位审核批准后备案。
4.各课程教学环节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做好教学总结。
第十四条 教学评价
1.发挥校院两级督导组对教学的督导作用,开展课程教学的督查工作。
2.由有关负责人、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研究生代表,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授课单位。
3.对不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工作、未履行相应教学职责、研究生普遍反映教学效果不佳的任课教师,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效果不佳者取消其任课教师资格。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笔试+口试、课程论文等考核方式。
第十六条 考核组织
1.公共课由研究生院与授课单位共同组织考核,其它类型课程由授课单位自行组织。
2.未参加课程学习(除获批免修)或缺课率超过1/3以上(含1/3)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 缓考、缺考
1.研究生已完成课程学习,但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于考核前一周内提出缓考申请。公共课经授课教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专业课经授课教师同意,授课单位批准方可缓考。获批缓考的学生,可参加下一学年该课程的考核。
2.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的研究生,按缺考论,视其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决定是否允许重修。
3.获批免修的研究生,须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考生要求
1.研究生须遵照考核安排和考核要求参加考核。
2.研究生参加考核须携带研究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3.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4.考生遇试题分发错误、字迹模糊问题,可向监考教师询问。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求
1.监考人员须由我校正式在编的教师或教学(行政)管理人员担任。
2.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忠于职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3.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解释。
4.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或舞弊行为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做好取证工作和考场记录。情节严重者,经主考批准,可终止其考试。
第二十条 考生违纪
1.携带规定不得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而且拒不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存放的。
2.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3.撕毁试卷或答卷的,或将试卷、答卷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4.提前交卷出场后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经劝阻仍不离去的。
5.妨碍监考人员监考,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考生作弊
1.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经批评仍不停止的;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接传、交换答案、答卷;偷用通讯设备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的。
2.在试卷、答卷上除填写(涂)规定的项目外,另作有其他标记的。
3.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5.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或有窃取、偷换、涂改试卷或答卷,伪造或变造考试成绩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违纪、作弊处理
考生有上述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者,该考核科目成绩无效;确有必要的,可当场终止其本科目考核。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试题
1.研究生课程的命题工作,鼓励实行教考分离,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有条件的应逐步建立课程考核试题库。
2.所有任课教师、命题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应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成 绩
第二十四条 成绩要求
1.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考核成绩为依据,也可以根据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2.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博士研究生公共课、专业课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补修课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硕士研究生公共课、专业课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补修课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考查课成绩可以不采用百分制,记“合格”或“不合格”。
3.缺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缺考”。
4.缓考、重修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核相同,但在成绩后注明“缓考”、“重修”字样。
5.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按照相关的研究生培养要求处理。
6.任课教师须在考核完成后2周内提交课程成绩。
7.对课程成绩存在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成绩发布后1周内,提交成绩复核申请,由研究生院组织复核。
8.因特殊原因(如漏登、错登等)需更改成绩者,由授课单位提交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读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研究生院出具;非在读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档案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分要求
1.学分学时换算关系为:1学分约为18学时,每学时50分钟。每门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学分,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2.不同层次、类型的研究生所修课程总学分,以相应培养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分认定
1.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期间须参加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次数学术讲座,经学校审核,确认为“合格”后,计1个学分。
2.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根据各学科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认定。其中,研究生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等级奖,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创新创业课程”计1学分。
3.校内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其它非培养计划内课程,不进行学分认定,可计入成绩。
4.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再次入学的研究生,已经取得的学习成绩和学分,可申请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分转换
校外课程学习结束后,应将有关的学习成绩从校外转入学校,并进行认定。校外课程的学分,应按照我校培养方案对应课程进行认定,并备注“校外选修”。
第八章 教学档案
第二十九条 教学档案包括: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表;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考核样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学生答卷;教学检查及课堂评价材料等。
第三十条 研究生教学档案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收集、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教学档案保存年限为研究生毕业后5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研究生考试纪律暂行办法》(校发〔2005〕194号)、《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暂行办法》(校行字〔2001〕116号)、《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的意见》(校行字〔2000〕234号)、《关于无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研究生补学本专业必需的大学本科主要课程的暂行规定》(校行字〔89〕18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